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07:03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等。
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支出,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企业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现已改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但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如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前扣除: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费用,如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补偿金(需扣缴申报个税)。
支付给境外的费用或从境外进口货物等。
境内支付但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且支付对象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且金额不超过500元。
境内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割的形式共同承担的,一方可以不要发票而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租赁房屋等资产的,承租方支付的水电气、网络费用等,可以使用房东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开、换开发票失败,但可以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经济业务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所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原材料采购、员工工资、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