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21:19:32
九级伤残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颅骨缺损达25平方厘米以上,无功能障碍。
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颈部瘢痕畸形。
全身瘢痕面积30%~39%。
鼻再造术后。
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双眼矫正视力=0.5。
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发声及言语不畅。
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面部有≥8cm²或三处以上≥1cm²的瘢痕。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肝脏破裂、脾脏破裂、膀胱破裂等,导致消化系统功能障碍。
一拇指末节部分缺失、食指缺失、足拇趾末节缺失等。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第五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这些情形需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和认定,方可确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通常为四年的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