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0:49:02
主动退回是指 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行为人出于主观悔过、害怕法律制裁或其他原因,主动将所收受的财物退还或上交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有所不同,后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没有延迟地、无条件地归还财物。
主动退回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后很快意识到错误,并在被调查之前主动退还财物。
行为人出于对自身行为的后悔和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恐惧,主动将财物归还。
行为人在没有被调查、审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坦白并归还财物。
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贿赂款项如数归还,没有保留或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主动退回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为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已经存在受贿的故意。主动退回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主动退回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受贿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应当深刻反思,遵守法律,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