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9:17:32
监视居住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期限从公安机关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次日起算,至期满为止。在监视居住期间,若是不予起诉或者经过法院的审理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处理,那么监视居住就会被解除,此时并不需要等到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