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3:19:34
在上海,工伤认定应当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流程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建议:
用人单位应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在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时,可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文件:
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沪人社规〔2020〕26号
3.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