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8:06:02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此, 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职工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具体天数如下: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同时确保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如果职工因病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则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