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0:21:32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抵押权设定前抵押物的从物属于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当抵押物和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时,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本身。
如果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当抵押物所有人为添附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所有人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添附物。
抵押人在抵押财产设定后,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仍拥有处分权,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权利,但转让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权人可以保全其抵押权,要求在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
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具体效力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