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4:50:32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行政机关拟作出某些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行政处罚通常包括: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听证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听证后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