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0:23:32
复印病历属于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一部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一权利来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进行复印,如果是委托他人复印,则需要携带患者及本人身份证和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或复制服务上加盖证明印记,以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也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
综上所述,复印病历不仅是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患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确保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