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3:47:02
党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违反上述规定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确保党员的行为符合党的宗旨和原则。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开除党籍是一种严厉的处分措施,旨在警示其他党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