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03:27:37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异议复议的期限如下:
无论是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还是商标异议的复审,申请复审的期限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如果商标局在接收到答辩后仍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之后的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复议的期限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申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复审决定的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
建议:
被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尽快在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复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按规定延长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