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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无理阻挠小区加装电梯造成损失,被判赔2000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9:20:00    

南通如皋某小区单元楼业主加装电梯,并通过相关行政审核。但施工过程中出现渗水,尽管电梯公司找出原因并解决渗水,其他单元业主张某以施工危及房屋安全为由要求停止施工。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事发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没有电梯,其中2号楼1单元内老年住户较多,且有部分残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单元业主共同商议加装电梯,并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署《电梯安装合同》。

合同签订后,电梯安装公司按照法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审,当地社区接到申请后对电梯安装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项目审查通过后,10月中旬进场施工。施工一周后,该公司在坑底开挖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

小区3单元的业主张某得知后,立即到现场阻挠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后该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出水原因。最终查明为地下水渗出。电梯公司按照鉴定机构出的修复方案修复解决出水问题后恢复施工。但张某并不认可,仍阻挠施工,并破坏了施工围栏、防护网和照明等设施。

电梯公司将张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排除阻挠行为并赔偿损失。法庭上,张某辩称原告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其阻挠施工并无过错。

法院组织诉讼双方现场勘查,发现施工现场已经修复且并无渗水积水。鉴定机构表示渗水系地下水,已修复。法院认为,1单元业主在符合法规情况下与电梯公司签订合同,并通过行政审批。虽施工中出现渗水,但经联合调查及专业鉴定,渗水问题已解决,符合继续施工条件。相反,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行为危及整栋楼安全。法院认为张某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酌情判决其赔偿2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