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0:27:04
行政赔偿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时,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使法律或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是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受害公民的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承受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