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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救济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20:02    

我国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受到损失,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

行政检察监督:

依托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立法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复议救济:

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

这些救济途径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救济体系,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