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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栾川:拒退定金起纷争 依法调解促和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9 18:58:00    

2025年3月初,购房者杨某通过朋友介绍,看中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镇某村村民赵某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经现场看房后达成初步意向,通过微信沟通协商房屋交易细节后,杨某向赵某支付6000元定金(微信转账),并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合同。但赵某于3月18日将该房屋以20万元价格转卖他人且完成过户,3月20日,赵某以“对方凑不到钱”为由通知杨某解除交易,并拒绝退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赤土店镇调委会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于3月5日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6000元,并备注“购房定金”,赵某承诺一个月内(即2025年4月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中“购房定金”的备注与聊天内容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调解中,赵某虽承认收款事实,但主张“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定金可退可不退”,而杨某主张其违反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对卖方赵某,调解员指出,依据《民法典》第586条指出: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杨某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而赵某收受定金后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即1.2万元)。另援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赵某“一房二卖”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承担更重责任。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表示愿意退还定金,但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双倍退还。调解员随即对杨某进行劝说,对其立场表示理解,但同时引导其考虑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建议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

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当场一次性退还6000元(免除双倍责任),杨某放弃其他追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约定“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至此,该起购房定金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来源 栾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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