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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被告人邢志强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18:53:00    

3月31日,“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吴丹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原一审被判处故意杀人罪、重审一审改判故意伤害罪的邢志强决定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上诉状已递交给法院。

▲重审一审判决书(部分)

4月1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邢志强是否上诉,以被告人辩护律师说法为准。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辩护律师吴丹红处了解到,在上诉状中,邢志强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9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邢志强无罪。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3月1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死者父亲)医疗费等共计27099元。

▲发生枪击事件的小树林

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当时为办公室通讯员民警的邢志强,在四子王旗东梁水库附近与骑着摩托车的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邢志强认为车是孟永清盗窃得来,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搜寻。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背部左上侧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在后续追击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为躲避追捕未及时就医,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当年6月8日,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重审宣判前,该案已历经多次转折。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案发20多年后,该案被重启调查。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